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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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2-07 10: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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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站概况: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行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57号),设立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市经济合作与投资促进局、市物价局牌子。市统计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署办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是主管新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主管统计、价格工作,指导协调招商引资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新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立项、备案、审核、发布、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二)负责新区(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新区(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牵头负责央企对接工作;承担“长三角”地区合作工作;牵头负责对口援建工作。(三)负责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综合分析新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分析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新区(全市)运用财政、金融、投资、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相关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新区(全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定新区(全市)价格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新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负责新区(全市)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和监管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新区(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建议;研究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拟订投资、规划、计划、价格、电力等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五)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制定投资和建设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负责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按权限负责新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新区(全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重大投资项目及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审核上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储备、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六)负责新区(全市)基本建设和重点(实事)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新区(市)重点(实事)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协调管理;负责协调和管理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开展新区(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及新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七)牵头研究提出海洋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海岛开发开放的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指导协调海洋产业发展和海洋资源开发,组织协调涉海有关规划项目。(八)研究提出新区(全市)产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并负责协调产业发展重大问题;负责新区(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编制、计划制定、专项实施和目标考核;组织编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研究提出新区(全市)重大工业和高技术产业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区(全市)各类开发区(园区)、重大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九)拟订新区(全市)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业发展;负责安排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组织指导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并组织对服务业发展工作进行考核;指导新区(全市)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参与制定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监督新区(全市)重要商品的储备、轮换和投放等相关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渔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协调渔农业和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渔农村、渔农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新区(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编制新区(全市)渔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协调、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参与新区(全市)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十一)负责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新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新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与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和上报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负责上报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十二)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新区(全市)社会发展年度评估和形势分析;研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新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负责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拟订重大基础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发展规划,负责铁路规划和综合管理,以及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平衡工作;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能源体制改革建议,核准、上报重大能源项目。(十四)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归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新区(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低碳经济发展;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价格调控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提出新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价格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市属有关部门和县(区)的价格工作。(十六)负责制定和调整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资源稀缺性、垄断性商品价格和重要的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组织实施新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和收费验审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和收费立项的审核;负责新区(全市)价格认证、评估等工作;负责新区(全市)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十七)负责新区(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新区(全市)价格执法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依法受理价格行政复议;负责新区(全市)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公开价格信息,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办理价格投诉举报,处理价格争议,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十八)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新区(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各县(区)、部门和区块的统计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计方法制度,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负责对新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测,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开展地区生产总值和海洋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增加值核算;组织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指导开展企业联网直报。(十九)负责组织重大国情国力、市情市力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统一核定、管理和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发布新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开展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和民情民意调查工作;组织协调各县(区)、部门、区块的社会经济调查,依法审批县(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二十)建立健全和管理新区(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综合统计数据库、名录库体系,指导和协调各县(区)、区块的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名录库建设;组织指导新区(全市)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中介机构发展工作。(二十一)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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