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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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30 11: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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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网站概况:

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有关民族宗教关系、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力,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全市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督促。(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贯彻落实。(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五)综合研究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参与制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有关民族自治地方、散杂民族地区和城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民族地区对外协作。(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任用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七)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相关工作。承办昆明市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民族教育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促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省、市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研究、保护工作;指导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收集、整理、出版工作。(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后备人才。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承担伊斯兰教朝觐具体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十一)指导各县(市)区,五个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做好代表人士生活、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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