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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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2 11: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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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概况: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简称“海委”)成立于1980年4月1日,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海河流域内(以下简称“流域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流域管理范围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内蒙古、辽宁等8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面积32.06万平方千米。海委机关坐落在天津市河东区,机关内设14个部门,下辖4个正局级单位(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引滦工程管理局、海河下游管理局、漳河上游管理局),1个副局级单列机构(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1个副局级单位(水文局),7个直属处级事业单位和1个直属企业。全委系统在职职工约3400人。海委直接管理着流域内重要的控制性水利工程,包括潘家口、大黑汀、岳城三座大型水库,922公里河道,1554公里堤防和各类水闸50余座。自成立以来,海委以服务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造福人民群众为己任,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推进海河水利事业科学发展。2006年,海委立足流域水利实际,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新时期中央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确立了以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为主线,建设城乡供水、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防洪减灾、综合管理水利保障体系的工作思路。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受部委托组织编制流域内或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流域控制性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与中央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授权,负责流域内有关规划和中央水利项目的审查、审批以及有关水工程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对地方大中型水利项目进行技术审核。负责提出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水利前期工作、直属基础设施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流域内有关水利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估工作。(二)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统筹协调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受部委托组织开展流域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流域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照规定和授权,组织拟订流域内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和流域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工作,组织实施流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按规定组织开展流域和流域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三)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许可;负责省界水体、重要水功能区和重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状况监测;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流域内地方节约用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工作。(四)负责防治流域内的水旱灾害,承担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规定和授权对重要的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实施流域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制定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流域内蓄滞洪区的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五)指导流域内水文工作。按照规定和授权,负责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水文站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流域重要水域、直管江河湖库及跨流域调水的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流域地下水监测工作。发布流域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流域水资源公报。(六)指导流域内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流域内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流域内所属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授权范围内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直管河段及授权河段采砂管理,指导、监督流域内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流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七)指导、协调流域内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重点防治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与管理。按规定负责有关水土保持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指导并监督流域内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受部委托组织编制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立项审批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流域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和公告。(八)负责职权范围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指导流域内水利安全生产,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内安全生产工作及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根据授权,组织、指导流域内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的安全监管。开展流域内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查。(九)按规定指导流域内农村水利及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有关工作,负责开展水利科技、外事和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有关水利统计工作。(十)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研究提出直管工程和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直管工程上网电价核定与调整的建议。(十一)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