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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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2-18 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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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概况:
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2、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末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建筑施工对大气造成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6、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7、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8、对未领取准养证私自养犬,伪造、冒用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应当实行而未实行拴养、圈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路灯及城市亮化方面的管理职责。(四)负责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临时占道、设置商亭(棚、厦)、摊点、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临街面装修改建的审批调整工作。(五)按规划定点、标准、性质负责涉及大型户外广告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六)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